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,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,在您将帐务送交敝所之前,敬请按照以下内容提供单据:
1. 章程正本2份、周年申报表、商证、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D1复印件各一份;
2. 所有公司变更资料(若有);
3. 银行单据:a. 银行月结单;b. 所有月结单上进支的每笔收付款通知书、存款单或支票存根;
4. 购销部分:a. 销售部分: 本公司出立的所有销售发票(invoice);b. 采购部分: 所有开立给本公司的购货发票(invoice)。
5. 费用部分:
a. 如办公费、电话费、运费、速递费、差旅费、车船费、交际费、广告费等的收据或发票;
b. 工资费用: 香港的税种之一为薪俸税,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,目前是年薪不超10万港币时免交个人所得税;
c. 租金: 如房租费、租车费等,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、收据或发票;
6. 固定资产:提供购买时的发票或收据,如办公设备、汽车、房产等;
7. 所有帐务相关的其他单据;
8. 做帐次年度的头1~2个月月结单及3~5笔购销发票;
9. 所有提供的单据注意与做帐期间相符;
如需更多查询,请联系香港电话:852-27837818,传真:852-27837918,中国电话:86-755-82143272,传真86-755-82143293,MSN:ata-cfmp@hotmail.com,E-maiL:atahkhk@21cn.com。